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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住云南省安宁市**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同车搭载何某某)沿杭瑞高速公路由**往**方向行驶。同日11时10分许行驶至祥云县境内杭瑞高速K*****M处,因郑某某驾驶车辆期间与同车人闲谈,注意力不集中,致所驾车辆左前部与正在道路安全内路肩上清扫路面的保洁人员董某某相撞,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腔脏器联合损伤死亡。云******号小型轿车前保险杆左端提取的疑似纤维与事发时董某某所穿裤子的纤维样本成分相同。经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楚大高速路大队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被害人丧葬费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立案文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122警情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吉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高速道路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琼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毕节市**********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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