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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五部刑诉〔2020〕Z17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市**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镇**大道**号一楼左后面一层厂房内经营一无证照电镀加工厂。在该电镀厂投产期间,郑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经车间内的明渠排至车间外管道后排出厂外,酸雾废气未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2019 年 6 月 28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郑某某经营的无证照电镀加工厂进行查处,经对车间废水直排口(南1和南2)采水样检测,结论为:车间废水直排口(南1)排放废水中总铬超0.72倍、总镍超12.8倍、总铜超2倍、总锌超26.2倍、总铁超15.4倍、悬浮物超6.6倍、化学需氧量超30.9倍、总磷超141倍、石油类超5.4倍、PH值未达标;车间废水直排口(南2)排放废水中总铬超3.8倍、总镍超6.0倍、总铜超0.84倍、总锌超131倍、总铁超234倍、悬浮物超0.87倍、石油类超0.46倍、PH值未达标。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测报告,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人口信息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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