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永郎镇**村**组**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德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为了不影响自己家地内的枇杷树的正常生长,擅自将位于德昌县永郎镇**村**组**湾处余某某家的一株红椿树用刀环切剥皮致死。经德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环切的红椿树已完全死亡,树高15米,胸径64厘米,活立木蓄积2.19立方米,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40元。案发后,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德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良成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德昌县永郎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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