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程某某、黎某某(均在逃)以带车躲避道路运输相关部门的检查为名,拦车及用言语威胁在玉山县**镇水泥厂运输水泥的部分货车司机或车队老板,强行要求运输水泥的货车司机或车队老板在其车辆每次到**镇水泥厂拉了水泥,都要支付给他过路费,每车每次支付给程某某150元至400元不等的过路费,否则就要向道路运输相关部门举报,致使运输水泥的货车在道路被治超站等相关单位查处罚款。运输水泥的货车公司老板或司机被迫无奈,用现金支付或微信转账、红包的方式支付给程某某。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份,程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徐某某敲诈钱财,共计8800元,其中微信转账5700元。
2、2018年2月至3月份,程某某因浙江省金华市**物流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某、牛某某等人未支付其带车费,便多次驾驶轿车逼停货车。质问、威胁驾车司机,被逼无奈,**物流运输公司老板曹某某微信支付程某某带车费共计27800元。
3、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份,程某某因浙江省金华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宫某某、王某某等人未支付带车费,就驾驶轿车多次将**物流公司司机驾驶的货车逼停,质问、威胁货车司机,并索要带车费。**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共支付程某某带车费4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明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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