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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居委******号。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5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大道***酒店*楼***号棋牌室,以被害人黄某甲打麻将“出千”为由,纠集十几名男子(身份不详)对黄某甲进行威胁、打骂,要求黄某甲赔偿人民币48000元,当场收取黄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微信转账人民币4000元和黄某甲出具借款人民币42000元的借条一张,黄某甲随后独自离开,并于19日2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伤者黄某甲损伤程度属未达轻微伤。2020年5月25日,民警在丰顺县区将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乙、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资料光盘一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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