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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是前夫妻关系。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郑某某与曾某某在威远县龙会镇曾某某的办公室喝完酒出来,二人行至威远县龙会镇兴隆街,因郑某某提包遗忘在办公室,曾某某拒绝回办公室开门,郑某某气愤之下捡起一块砖头,将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K2****小轿车车窗、车门、引擎盖、挡风玻璃等部位砸烂。经鉴定,曾某某汽车损坏维修费用2218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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