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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杀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6时许,因被告人郑某某怀疑其同居女友梁某某与其他男子有染,郑某某在两人共同居住的出租屋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路**号内与梁某某发生争执,郑某某用凳子将梁某某砸伤,随后再使用菜刀和剪刀继续伤害梁某某头部、脖子等部位,见梁某某倒地后不动后,郑某某以为已杀死梁某某,遂用剪刀将自己刺伤,随后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在现场将涉嫌故意杀人的郑某某抓获并将梁某某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的伤情暂定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菜刀一把、剪刀一把、凳子一张;2.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通话记录以及开户资料、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使用剪刀、菜刀等工具对被害人头部、颈部等部位进行伤害,致被害人重伤二级,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 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菜刀一把、剪刀一把、凳子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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