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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以为被害人郑某甲说其儿媳坏话导致其儿子离婚,因而心生怨恨,并与郑某甲发生口角,2019年8月17日13时许,郑某某在大城县北位乡郑家村四季香板面小吃店遇到郑某甲,郑某某一时激愤,手持店内菜刀砍击郑某甲头部、面部数刀,右髋部一刀。经鉴定,郑某甲的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右髋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3证人郑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郑某丙等人的证言;

4报警录音光盘;

5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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