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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杀人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人郑某某以婚内债务纠纷及感情矛盾为由多次威胁及殴打林某某,要求被害人林某某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被林某某拒绝,因此被告人郑某某对林某某及其男友董某甲一直怀恨在心。其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发短信扬言要杀害被害人林某某、董某甲。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电瓶车至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董某甲家,要求林某某承担债务未果后,扬言要拿汽油杀害林某某、董某甲。离开后,被告人郑某某随即从临安区**镇**村自己家中拿来1塑料瓶约1.5L汽油,并准备了打火机,告知其亲友要与被害人同归于尽后再次来到董某甲家,在董某甲家一楼大门处拿出汽油,欲以浇汽油至被害人身上并点燃的方式杀害被害人林某某、董某甲,但被被害人董某甲夺走汽油瓶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瓶装汽油、打火机、铁桶;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病历、民事判决书、借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顾某某、雷某某、章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林某某、董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阮  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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