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一方醉酒后与被告人郑某某一方发生纠纷,郑某某与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号附近碰面后发生打斗,李某某持灭火器将郑某某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郑某某持菜刀将李某某右臂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某报警后被警察当场抓获归案。郑某某已赔偿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菜刀等书证、物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与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伤情鉴定;
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冬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1份。
4.作案工具菜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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