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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昊林歌厅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致使孙某甲受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甲左膝损伤致前交叉韧带断裂行手术治疗,右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左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前交叉韧带断裂为膝关节活动范围或受外力作用强度过大所致。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衣浩
助理检察员:  齐林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福运,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702260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黄花甸村路东组12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福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郑福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昊林歌厅因琐事与被害人孙长江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致使孙长江受伤。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长江左膝损伤致前交叉韧带断裂行手术治疗,右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长江左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前交叉韧带断裂为膝关节活动范围或受外力作用强度过大所致。

被告人郑福运于2019年1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潘玉龙、孙长贺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长江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福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福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福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福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福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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