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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53********,汉族,文盲,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闽侯县**镇**村**村**号其家门口因道路的归属权问题与邻居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郑某某持麻竹捅伤被害人张某某的腹部。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8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郑某某到闽侯县青口派出所调解,调解未果,当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葵

2020年3月23日

附注:

(一)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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