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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石首市**公司**营销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石首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到**乡**大道**号**公司**营销分部,找销售经理郑某某讨要薪资,双方协商未果后发生冲突,在扭打过程中,郑某某用拳头击打胡某某胸部,致胡某某身体右侧5、6前肋不全性骨折。

经鉴定,胡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2日,郑某某支付胡某某所欠工资及医疗等费用共634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身份户籍信息、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灏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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