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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村**号,案发前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房喝酒聊天,二人因意见不和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后被同事劝开,郑某某被同事拉至房间门外,王某甲留在房间内并关上房门。郑某某被拉至房间门外后,继续与在房间里的王某甲相互辱骂。之后郑某某用脚猛踹房门,王某甲见状便打开房门,两人随即发生打斗,郑某某抄起啤酒瓶砸中王某甲的后脑勺,致使王某甲受伤倒地。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颅脑闭合性损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硬膜下积液,经颅骨钻孔引流术治疗,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美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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