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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的妻子唐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邓某某因唐某某与其发生矛盾,而将被告人郑某某与唐某某位于诸暨市**镇**村**号的住宅玻璃砸碎。同年2月5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因想找唐某某复合,又前往被告人郑某某与唐某某的家找唐某某,并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告人郑某某家的三楼房间内。被告人郑某某发觉后,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在要求被害人邓某某离开无果和报警受阻的情况下,至二楼欲报警但见被害人邓某某尾随其后,遂用一把柴刀将邓某某头、颈等部位砍伤,致被害人邓某某右侧额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资料,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单,尖刀一把,钩刀一把;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吴某某、郦某某、郑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郑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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