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中专肄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4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08年5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4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5月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28日中午,罗某(已判刑)在**镇一家饭店玩牌时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替罗某帮腔与武某某发生撕打,后郑某某分别给李某、赵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打电话帮其教训武某某,郑某某等人在正阳县**镇**厂对被害人武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武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武某某后腰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赵某、罗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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