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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891号

被告人郑思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汽车修理,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思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傍晚,被告人郑思郑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园加油站附近,因抢修车生意发生纠纷。在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郑思郑某某挥拳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全身多处挫擦伤、1处肋骨骨折、左足第2、3跖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思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60000元,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数字彩超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检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履行凭证、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万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思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谷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思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思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思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思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盛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思郑某某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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