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65********,汉族,文盲,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下午16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镇**庄搬迁区,被告人郑某某因铺路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郑某某用手将张某某右臂拽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5日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汪某某、郑某某6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友科

检察官助理张文婷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