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某某人,住巧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4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巧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镇沙坝一社与本社村民林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架,郑某某将林某某右胸部打伤致右侧第3-5前肋骨折,经巧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发亮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巧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CT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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