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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大道******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因被害人陈某甲曾将其父亲的尸骨挖其一事,一直怀恨在心。2019年6月29日9时左右,郑某某为报复陈某甲,手持木棒将在雷州市**镇**村陈某乙小卖部树下的陈某甲的左脚打伤。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卷、文书卷共3册,检察卷1册;

3.电子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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