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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7********,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雷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雷山县**镇**村**组“麻*山”(地名)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将水源往自己农田引后很气愤,在地上捡得三块石头先后朝张某某身上扔去,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了张某某右手肘部,造成张某某右手肘部受伤流血。经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尺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韦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病历;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辨认笔录;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漆泽成

                              检察官助理 蒲林兰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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