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镇**小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因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辉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因酒后怀疑被害人丁某某辱骂自己,在朝阳镇民乐宜居小区B11号楼西侧,用深红色木制工艺品斧头将丁某某打伤,致使丁某某左眼下部、后脑部、后背部等多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辉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忠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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