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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互扔石块打对方,期间,郑某某扔砖头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左头部等处打伤。经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面部挫伤致左额部创口、左颞部及左面颊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颈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片等书证;2.现场指认笔录;3.织金县公安局(织)公(司)鉴(法活)字[2018]143号鉴定意见;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某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强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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