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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巷**号。因赌博,于2013年4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3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20年5月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郑某丁因债务纠纷在福安市**乡**村口空地发生口角,随后被害人郑某丁先动手击打被告人郑某某左前额,被告人郑某某随即还手,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用拳头击中被害人郑某丁左侧肋部,造成被害人郑某丁左胸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左第4、5、6条肋骨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丁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5日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郑某丁34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书、调解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某、郑某丙、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郑某丁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安公鉴〔2020〕40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婕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巷**号,联系电话:1528066****。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检察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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