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9月2日以无逮捕必要不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凌晨3时许,在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相约烤吧门口,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喝酒时发生冲突,期间郑某某挥拳殴打林某某鼻骨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取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某某人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五)《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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