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在**镇**村**组公路附近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随后郑某某在唐某某车后座内,掏出其事先放在包内的菜刀,手持菜刀将唐某某头部、手臂等多处砍伤。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凯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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