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里**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在本区横店街公兴里49号三楼,被告人郑某某因债务纠纷与左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持匕首将左某某身体多处刺伤,致其胸背部皮肤裂伤、左上肢皮肤裂伤、上腹部皮肤裂伤及左侧肩胛骨体部局灶性穿凿样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左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匕首一把(图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郑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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