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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6********,汉族,本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于2004年11月25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书上刑期2013年10月23日止);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10时许,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林场路“飞宇网吧三店”内,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因在网吧外停车一事发生纠纷,郑某某对谢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谢某某鼻骨骨折,后逃离现场。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 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院审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已经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敏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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