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盗窃,于2004年1月3日被治安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尾随前妻朱某某至被害人侯某某租房,因怀疑朱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从朱某某租房拿取菜刀,进入被害人侯某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的租房,并用菜刀砍击被害人侯某某前额、左顶枕部、左耳廓背部、左耳后头皮处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侯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
2.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菜刀照片,刑事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本,谅解书,和解协议,基本信息,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崇杰
检察官助理:李叶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补充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卷内)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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