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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113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董某某,男,43岁,系本案伤者。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华逸路506号“相邻乡亲”茶坊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口头纠纷,后郑某某使用一个透明玻璃杯对董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皮创口及颅骨骨折。

经鉴定,董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茂森

检察官助理:李俊涵

                2021年1月14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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