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用拳脚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的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传唤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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