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6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4月12日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庄组,现居住地肥东县**镇**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上午,在肥东县店埠镇**路**公司办公室内,被告人郑某某与劳务公司老板薛某某因出国劳务工资清算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郑某某用拳头将薛某某的鼻部打伤,薛某某用茶杯将郑某某脸部掼伤。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其主动到新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0年1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妹梅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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