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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县**镇**村**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3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谢某某在位于攀枝花市南山产业园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食堂内“炸金花”因看错牌而发生争吵,被告人郑某某便用拳头殴打谢某某的头部、胸腹部。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肝破裂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其肝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拾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病历;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陈述;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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