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7时许,在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潘家洼村街上,被告人郑某某因故与被害人万某某发生争执,后郑某某将万某某扯倒,并跪压在万某某大腿上,致万某某右大腿受伤。经鉴定,万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被告人郑某某已经赔付被害人医药费2180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福鑫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潘家洼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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