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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4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西安市莲湖区**物业办**,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路**号,住本市莲湖区**路**村,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同事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本市莲湖区大兴东路天朗春城门口一餐厅聚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郑某某将李某某前额左眉部位咬伤,李某某报警后,红庙坡派出所出警将二人带回到所里调查。2016年9月19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2017年3月24日郑某某被西安市铁路公安处砚川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李某某住院治疗期间,郑某某家属赔偿医疗费1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4、法医司法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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