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7********,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陆丰市**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下午,同案人魏某某(已判刑)途经陆丰市**镇**村**的地方时,与正在该处建房子的同案人郑某乙(已判刑)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起互殴,被告人郑某甲获悉其妻魏某某与郑某乙互殴一事后,赶到现场伙同魏某某殴打郑某乙,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郑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范围;郑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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