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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放火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贵溪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林场**小区**号,现住本市雨山区**小区**期**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因感情受挫,欲在其租住的本市雨山区**小区**期**栋**房间内放火自杀,遂将北卧室房门反锁,用打火机点燃棉被,棉被着火后造成北卧室地板、墙面及房门等多处毁损。2019年8月23日0时许,郑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在得知情况后报警,后马鞍山市消防支队雨山消防大队出动一辆消防车,使用两个灭火器将大火扑灭,并将郑某某解救。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产证、装修项目及报价表、装修辅材表、户籍信息、事件单;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陈某乙、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着火、灭火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迎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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