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8日;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在帮助郑某丙建造房屋的过程中,从房屋上摔下,导致十级伤残。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丙就误工等赔偿费用协商不成,且多次就此事发生冲突。2018年1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持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和水果刀窜至天门市多宝镇郑场村六组郑某丙家中,用打火机点燃窗台泼洒的汽油,致郑某丙家一楼西边的卧室着火。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丙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郑某甲持水果刀将被害人郑某丙头部刺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湖北省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丙房屋损失价值人民币5984元。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火灾情况说明、气象证明、情况说明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5.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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