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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1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来务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祝永超(另案处理)酒后到库尔勒市**乡**组**号院对面的停车场附近,预谋将与祝某某有矛盾的被害人袁某某的车玻璃砸碎。后祝某某将袁某某的汽车型号、颜色、车牌号告诉郑某某,由郑某某去砸车、祝某某在原地等候。郑某某走至停车场内用石头将被害人袁某某的新******白色奇瑞牌汽车后排左边车玻璃砸碎,后又自行在附近找了一个破被子塞入车内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子点着并离开现场。后被被害人发现并将火扑灭。经鉴定:涉案车辆新******号奇瑞牌艾瑞泽5白色小型轿车损毁部分价格为24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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