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汕头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姚国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 “NC国服”、“BOT”外挂程序(包括外挂程序文件和卡密)用于《英雄联盟》网络游戏,具备自动走位、自动躲避、自动连招、自动走砍等功能的情况下,仍通过淘发卡平台向黄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等网络游戏玩家销售,共计1439人次,获利共计人民币2433.22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西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尧塘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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