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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郑**,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汉族,高中学历,无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户籍地:**省**市**区**街道****路***号。现住地:**省**市**区******乡。该郑20**年年初左右至今做虚拟货币生意,20**年*月**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月*日被****市公安机关刑拘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郑**借助微信等网络工具,与实施诈骗的嫌疑人联系沟通后,在火币网上以零买整卖的方式,即:先由团伙成员将涉案款项打给嫌疑人郑**,后嫌疑人郑**用这些款项在火币网上从不特定的正常虚拟货币玩家那里付款,大量购买虚拟货币,嫌疑人郑**购买完成之后再将买来的虚拟货币全部卖给诈骗团伙人员,嫌疑人郑**在与诈骗团伙成员完成交易时,每交易1万元提点0. 70%至l%。以此方式达到协助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资金,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并且从中获利的目的。期间,犯罪嫌疑人郑**因虚拟货币交易涉嫌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无法使用,为能继续在火币网上多开户交易。嫌疑人郑**遂召集同村居民翁**、李**、周**、翁**以及翁**等人为其办理银行卡、U盾、手机号等物品用于其在火币网注册交易账号使用。在20**年*月,为郑**办理银行卡以及手机卡等物品用于交易虚拟货币的同村居民翁**因账户收取涉案资金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翁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于该翁到案后拒不供述郑**的犯罪行为,所以嫌疑人郑**并未被***公安机关查明抓获。翁**被抓后犯罪嫌疑人郑**仍未停止其犯罪行为,并且因其好友翁**被抓,翁**家中无经济来源,郑**以帮忙操作账户交易给开工资为由,又召集翁**家属李**至其家中操作在火币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用于犯罪团伙清洗资金,操作虚拟货币交易二十多天后李**辞职离开。后至20**年*月**日,因其这种在火币网上交易虚拟货币帮助嫌疑人转移资金的行为,嫌疑人郑**被****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市公安机关刑拘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至此,犯罪嫌疑人郑**仍未停止其犯罪行为,直至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的供述和辩解;

2、田**、李**的证言;

3、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等相关证据;

4、田**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

5、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银行卡29 、无线网卡3个、网银尤盾40个、硬盘4个、手机卡8个、手机5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均扣押于桐柏县公安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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