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聂某某(另案处理)在夜间趁无人看管之机,采取撬门、翻窗入室的方式,先后盗窃竹山县潘口乡**驾校院内柯某某小卖部、竹山县潘口乡**驾校科目三考场院内孟某某小卖部、竹山县客运站院内售票大厅旁边杨某某商店、十堰市茅箭区富康小区内**超市的香烟。聂某某将盗窃所得的香烟先后五次出售给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明知聂某某出售的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多次收购,收购香烟价值共计25963.44元,郑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聂某某24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郑某某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聂某某出售的香烟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以低于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多次收购,价值25963.4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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