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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8********,汉族,中专肄业,个体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凌晨3时左右,肖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闲鱼APP联系被告人郑某某,并将他人盗窃的两辆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照片发给郑某某观看后,郑某某虽然明知两辆摩托车系贼车仍然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一并收购。肖某某联系“货拉拉”将两辆摩托车交付郑某某后,郑某某将其中一辆白色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更改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销赃获利2400元,另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待售。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辆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89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两辆雅马哈牌踏板两轮摩托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聊天信息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白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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