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道**宿舍,住海南省三亚市**园**,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2019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前,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9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2日,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起,被告人郑某某担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征用**公司位于三亚市**农场**队内的一块土地用于修建公路,2016年7月25日,**公司委托郑某某处理与**公司的土地补偿事宜,补偿款先行汇入郑某某账户,再由郑某某转入**公司账户。同日,郑某某代表**公司与**公司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土地补偿款为人民币354461.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7月27日**公司向郑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汇款354461.7元,次日,郑某某从该账户转350000元到其个人的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2017年3月份,因**公司修建围墙需要,郑某某为公司支付了32810元。2017年6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9月5日,郑某某将321651.7元汇入**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报案书、**公司企业资料、补偿协议、授权委托书、郑某某银行账户流水、郑某某股票交易账户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谭某某、林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54461.7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附: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园**,联系电话:1350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小米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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