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郑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路**号经营黄石港区**部(以下简称**部)。期间,**部。因经营不善,郑某某的**装饰工程**部严重亏损并欠下巨额债务,郑某某拖欠**代某某工资报酬26000元、刘某某工资报酬13000元。2014年10月,郑某某为逃避债务,关闭其经营的**甲制作部,将仓库中的装饰材料变卖成现金后,携款逃至鄂州、荆门、武汉等地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债务。
2014年11月至12月,代某某、刘某某向黄石市**资源和**保障局投诉郑某某欠薪事宜,黄石市**资源和**保障局经三次打电话均无法联系上郑某某。同年12月12日,黄石市**资源和**保障局向黄石港区**甲制作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丙制作部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将该文书贴于门上留置送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郑某某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欠条、聘用劳动合同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办案记录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等书证;2、被害人代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若文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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