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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以(2018)闽0322民初7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郑某某及其配偶陈某某二人负有偿还被害人郑某甲本金3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的法律义务,该民事调解书当日生效。2019年8月1日,陈某某在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转账的1493866元执行款后,被告人郑某某指使陈某某将该笔钱款分多次转给黄某某、郑某乙、郑某丙等多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郑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甲的手机短信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达1482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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