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乡**村人,现租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用品店负责人。2018年9月29日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3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某与衡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90号]明确写明:判决生效三日内郑某某给付租金38300元、返还房屋及钥匙给衡水**公司,并且双方租赁合同于2014年9月8日解除,但郑某某在判决后不给付租金、不返还房屋。2014年12月5日衡水**公司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郑某某一直未搬出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路衡水**公司**号门店,其一直在该门店内经营佛教用品,也没有给付38300的租金。郑某某后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2016年7月2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执复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郑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即驳回异议人郑某某的执行异议。2018年3月30日衡水**公司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郑某某仍拒绝履行判决。2018年9月29日郑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20年2月10日郑某某给付衡水**公司38300元、返还房屋及钥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河东派出所发破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常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平
检察官助理:代振超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现租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联系电话:1378589****;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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