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四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该判决于2019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15日,张某某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以购买永安市曹远镇一房产的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26.53万元,该笔款项于2019年12月12日到账。次日,被告人郑某某分三笔将该款项全部取现,并将其中20万还给案外人,3万元用于支付买卖房产中介费,其余款项用于日常开销使用。2019年12月18日,上述房产被过户给案外人徐某某,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截止2019年12月,郑某某应当偿还张某某的金额为人民币1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它证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取公积金后用于偿还经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金额达人民币26.5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钦
检 察 员:吴端升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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