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夏某某**镇**村***号,联系方式:181******* 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告潘某某起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某某偿还原告潘某某借款3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郑某某不予履行,原告潘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夏某某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进行了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郑某某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夏某某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闫向楠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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