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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抢夺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及家人浚县**镇**村马某某家,双方因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郑某某将马某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拽下来,并藏匿在自己的口袋里并拒不承认。后在马某某及家人的强制下被搜出。经鉴定,项链价值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物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抢夺他人财物后又被被害人索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2020年3月10日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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